《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二、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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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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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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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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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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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