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服务

联系人:赵老师

 Tel:028-83172217

 Fax:028-86282585

手机: 189-8008-4617

          189-8044-5097 

         133-0817-9667

QQ:369838616


新闻
  •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2016.07.27

  • 【问题】

       对201510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10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101日之前和10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101日至201512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10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1日至12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10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因此,对201510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按上述规定分段计算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一篇:“三证合一”后,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最新常见问题权威解答
下一篇:安置残疾人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版权所有:成都识力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ICP备案号:蜀ICP备13023190号-2

全国免费电话:400-028-9088 固定电话:028-83190956 028-86282585 18980084617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三号水文综合楼二楼202室 成都网站建设公司:佳胜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bottom 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