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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
  • 2012.08.25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如何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指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成都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登记管辖范围

    成都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2、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3、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工商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工商注册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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