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8-25 9:27:14 〗 类型:〖中央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按3%或5%计算抵扣政策继续执行,自2016年8月1日起。
公告明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计算方法,高速公路通行费按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按照5%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据悉,今年4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中,已经对这一政策进行明确,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此次两部门再次明确,这一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