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2-30 9:40:32 〗 类型:〖中央税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下称《通知》)。要求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评估,强化效应分析。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总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