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23 7:55:29 〗 类型:〖中央税讯〗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此外,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同时,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扶持制度方面,意见提出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等八项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