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提供游行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游行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游行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朝气、居民用煤气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游行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三)零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
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