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的□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延期□调整□撤销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核名通知书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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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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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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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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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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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名称延期、调整、撤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发起人;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申请人为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3、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
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第1项应当选。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