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科技金融创新工程、人才强区工程等创新驱动“四大工程”,奋力推进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每年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聚集科技资源、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等。
第二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及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和先进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是指国地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
第二章 鼓励科技资源集聚
第三条 鼓励聚集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
(一)支持高校院所在成都高新区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化运作、一定期限内专职科研人员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达到约定经营目标后,前2年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鼓励高校院所与成都高新区开展战略合作。“一对一”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符合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协同创新等活动,依托高校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等,在成都高新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三)支持高校院所联合行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等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申请登记为法人,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咨询、推荐等科技服务工作,推进委托、购买社会协同创新组织服务,根据运行情况评选等次,分别给予优秀等次50万元、良好等次30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条 加速聚集科技创业资源。
(一)对在成都高新区创办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团队综合能力、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等综合评分评估结果,按照优秀、优良、良好、合格四档,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其中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合格四档,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100万元。同时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3年免租或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优先提供廉租公寓。
(二)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在成都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每年在成都高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领先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团队来成都高新区创业,根据项目在国内的领先性、创新能力和对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带动作用的综合评价,“一对一”分档次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同时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不超过40元办公用房的3年免租或房租补贴,3年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可继续享受2年免租或补贴政策,并优先提供廉租公寓。
(三)鼓励大学生到成都高新区创业,在政府示范孵化器内搭建大学生创业工作室,配备办公设施,通过评审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可免费入驻创业。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出台措施支持科研人员留岗或兼职到成都高新区创业,创业项目可优先享受相应创业政策支持。
第六条 支持聚集科技金融服务资源。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重点投向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成长阶段和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对被投企业进行配套项目补贴;投资机构吸引其投资的科技企业落户成都高新区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七条 鼓励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一)鼓励新建创新孵化载体。对新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孵化载体重大项目,“一对一”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及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新建加速器(含大学科技园),根据规模、服务水平及产业带动作用综合评分结果,给予50—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建孵化器,根据规模、服务水平及产业带动作用综合评分结果,给予30—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建创业苗圃,根据创业环境、团队数量、质量及服务水平综合评分结果,给予10—3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已建创新孵化载体发展。根据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引进、服务水平、孵化成效等综合考核结果,对加速器(含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创业苗圃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新建并经认定的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区内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运行良好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服务金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二)对在成都高新区从事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支持在成都高新区建设各类国际合作平台,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对国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等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评估后,按照其投资和运营规模的大、中、小,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和创新组织,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章 加强创新主体创新能力培育
第十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鼓励区外国家级研发机构与成都高新区企业开展产学研紧密合作,联合区内企业设立成都高新区分中心,开展具体项目合作,拥有专职人员、场地、经费,认定后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荣获国家、省(部)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对承担单位(省部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部级20万元、15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对第一专利权利人分别按照5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荣获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第一专利权利人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力度。围绕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重大、前沿、共性、关键、集成技术应用开发项目,根据评审后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优秀、优良、良好三档,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初创期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成长期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贷款贴息项目、部分医药类项目执行期可延长至3年。
第十四条 加快培育聚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新认定并承诺在成都高新区持续经营6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对新迁入并承诺在成都高新区持续经营6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加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会等创新组织及企业通过承办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安排的各种论坛、展会、洽谈对接会,开展成果展示、技术转移、项目洽谈、资本对接等活动,根据会议规模及预算给予会议费用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五章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六条 鼓励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成都高新区转化和产业化,经评审认定后,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及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成都高新区企业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联合高校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按照每个项目企业实际到位经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对围绕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成都高新区企业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发展专项、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专项、国家科技惠民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照区内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对国内专利申请及授权,获得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每件最高5500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最高4万元资助,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给予每件最高4000元资助。对企业建立专利联盟、专利池,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专利质押融资,认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成都高新区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和收益分配机制。鼓励高校院所依法建立科研人员自主处置、不受单位约束、全面开放的成果转化机制,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的,优先给予产业化项目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原有《成都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成高管办〔2009〕8号)》、《成都高新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成高管办〔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