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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指哪些?
  • 2016.07.19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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