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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解读
  • 2018.07.27
  •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解读



    识力德财税 成都识力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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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称我国从2009年8月1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保全了白酒消费税税基。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白酒生产厂家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2条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8条规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第8条第2项中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在《办法》第12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地基 根据上述规定,现举例说明如下: 
    白酒生产厂家甲是生产粮食白酒的大型企业。该企业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乙。2009年8月甲销售给乙公司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24斤,单价每斤50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当月把该批白酒全部销售给经销商丙公司,销售价格为单价每斤200元(不含增值税)。则该生产厂家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2条的规定,由于上述白酒生产厂家甲对销售公司乙的销售价格低于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的70%(50<200x70%)。则甲公司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应由税务局核定。 


    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周敦颐《爱莲说》


    根据《办法》第8条规定,甲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则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假设税务机关核定的比率是65%,那么甲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为3120000元(200×65%×5000×24×20%)。 
    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如果甲企业未按《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乙对外的销售价格,则甲公司的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就按销售单位乙公司的销售价格200元计算。那么甲公司8月份应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为4800000元(200x5000x24x20%)。 
    根据上述计算可以看出,甲企业按《办法》规定,8月份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比在《办法》实施以前缴纳的从价计税部分的消费税要多192000元。(3120000-50×5000×24×20%)。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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