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持证人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应当暂时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