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2.(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