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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扣除新标准,都在问的5大疑难问题
  • 2018.09.26
  • 个税扣除新标准,都在问的5大疑难问题


    暗中观察


    默默关注



    个税执行新的标准啦

    欢欣鼓舞

    但是

    问题也来啦


      知识问答,马上就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 减除费用五千元 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过渡期间

    什么样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规定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应注意哪些问题?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如下: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10月应发工资12000元,扣除当月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实际到手工资10000元,则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2000-5000=5000元。

    (2)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10%-210=290元。


    2.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背景知识

    时间带着鲜明的恶意,从我身上慢慢流走;我深知,这以后的将来,我们无法一起走过。 


    对于命途多舛的人生,以及渺茫的时间,阻隔在我们之间的这一事实,我们无可奈何。 


    如果樱花飘落的速度是每秒5厘米的话,那两颗心要多久才能靠近?


    ——新海诚《秒速五厘米》


    ▶ 专项扣除:

    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 专项附加扣除:

    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 基本减除费用:

    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背景知识


    ▶ 劳动所属期:

    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 税款所属期:

    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小贴士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的同时申报上个月已发工资的个税,也就是说工资单上领到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交的是上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员工10月份工资单上所体现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对应的是上个月(9月份)收入所应纳的税款。根据“通知”规定,上个月(9月份)收入得按税法修改前的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及税率计算,因此问题中,在工资单上体现的税额有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纳税人如果发现10月份工资单上还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税款,可以先向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经办人员咨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资单上的税款确实对应的10月份收入,单位又不愿意改正的,纳税人可以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调查核实情况后,给予纠正。


    过渡期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适用“通知”规定的税率表


    举例说明

    时间带着鲜明的恶意,从我身上慢慢流走;我深知,这以后的将来,我们无法一起走过。 


    对于命途多舛的人生,以及渺茫的时间,阻隔在我们之间的这一事实,我们无可奈何。 


    如果樱花飘落的速度是每秒5厘米的话,那两颗心要多久才能靠近?


    ——新海诚《秒速五厘米》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2.(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说明

    时间带着鲜明的恶意,从我身上慢慢流走;我深知,这以后的将来,我们无法一起走过。 


    对于命途多舛的人生,以及渺茫的时间,阻隔在我们之间的这一事实,我们无可奈何。 


    如果樱花飘落的速度是每秒5厘米的话,那两颗心要多久才能靠近?


    ——新海诚《秒速五厘米》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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