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
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第五章衔接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对2019 年1 月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