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前检查的权利,怀孕女职工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且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适时的提供方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故航空公司应支付付女士产检期间克扣的工资。
由于航空公司没有为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付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应由航空公司承担,工资标准参照她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水平。
本案中,航空公司在付女士产假期间以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的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航空公司应补足付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