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在新德里正式签署。《议定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印协定)作出了修订,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标题和序言
为防止协定滥用,《议定书》对中印协定的标题和序言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防止避税的表述。
二、关于人的范围
《议定书》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该规定用于明确,对于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成立且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另外,《议定书》明确,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议定书》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
三、关于居民
《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即对于除个人以外,同时构成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仅将其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则。
中印协定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需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