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限进行了规范。
《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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