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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 | 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24日
  • 2020.04.01
  • 提醒 | 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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