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1.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