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它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利用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通过有资格接受捐赠的组织进行公益捐赠,不能直接向受赠者捐赠,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第二,一般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具有限额,特殊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没有限额,尽量选择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三,在个人需要纳税的年度进行公益捐赠可以起到抵税的作用,如个人在某个年度不需要纳税,公益捐赠无法起到抵税的作用。
李先生为某地企业家,为提高自身形象与知名度,决定以个人名义长期开展一些公益捐赠。假设李先生每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某筹划公司为李先生设计了三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每年直接向若干所希望小学捐赠500万元;
方案二:通过某地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每年捐赠500万元;
方案三:每年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50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不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1000x45%-18.19=431.81(万元)
如按照方案一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与上述情形相同,即无法税前扣除,公益捐赠起不到抵税的作用。
如按照方案二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1000-1000x30%)x45%-18.19=296.81(万元)。节税:431.81-296.81=135(万元)
如按照方案三进行公益捐赠,李先生综合所得每年应纳税额:(1000-500)x45%-18.19=206.81(万元)。节税:431.81-206.81=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