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非营利学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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