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商标变更转让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变更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变更: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个人变更: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变更证明原件或盖章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变更注意事项:
1、 变更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变更申请所需时间约6个月左右,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并签发核准变更证明
温馨提示:
1、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应办理续展手续,否则失效;
2、企业搬迁或变更名称时,注册商标也应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