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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非公司)注销登记
  • 2016.02.25
  •    

    ·         企业(非公司)注销登记

    ·         2012.10.30

    ·    一、申请条件

    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企业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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