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许可使用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所需时间约3--6个月左右,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并签发核准许可备案证明;
温馨提示:
1、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应办理续展手续,否则失效;
2、企业搬迁或变更名称时,注册商标也应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