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5-25〗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50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做出的明确规定。
在制定程序方面,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更加严格的合法性审查,要求在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必须提供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列示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作出解释的具体类型;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
在文件清理方面,将原规定的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定期清理改为集中清理,并明确了应当进行集中清理情形。
《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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