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阿德”陪你一起来精细分析内容啦!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国务院出台新办法!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新规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施行了14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将废止。在新《办法》中,明确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情形,避免“单打独斗”,增加违规成本,严惩滥用职权……
名词解释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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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对“无证”经营的查处,办法名称变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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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不得违反“国务院决定”。
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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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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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新《办法》第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新《办法》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证无照根据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三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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