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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四川中小企业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你都知道吗?
  • 2020.03.26

  • 疫情防控,四川中小企业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你都知道吗?



    3月24日下午,我省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8场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发布会上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做了介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省里先后出台了一揽子支持救治防护、物资生产、鼓励捐赠、复工复产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5项。

    一:是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调低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自3月1日起,我省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1.5%调低至0.5%,将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由1.2%调低至0.5%。

    三:是对部分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按规定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川省内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延长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弥补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除上述和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政策外,税务部门还推出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非接触式办税、免费寄递发票、容缺办理等一系列的办税服务优化举措,广大中小企业也均可依法享受。

    案例

    问:

    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我们面临巨大的房租、人工成本等压力,账面流动资金很紧张。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答:

    企业可以享受此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按照《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均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这些政策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都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编制了有关政策指引和问题解答,欢迎纳税人及时查询了解,同时,也欢迎广大纳税人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咨询,专席人员将及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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