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公司由于经营周转,从公司自然人股东乙借款10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假设5%,当年支付乙利息50万元,取得乙股东去税局开具的利息发票。乙股东在我公司的实收资本100万元。
注意:
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限额=200万元*5%=10万元应纳税调增的利息金额=50-10=40万元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3、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