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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税建议每天一招(二)
  • 2020.05.28
  • 节税建议每天一招(二)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避免仅用于集体福利等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甲公司购置的不动产与运输车辆均仅用于职工福利项目,因此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决办法:

    上述规定,国家给予了我们企业很大的自主权,只要我们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是仅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即可认证抵扣。结合本案例,我们可以将食堂所在的不动产规划一定区域用于生产办公;将购置的用于食堂采购的运输车辆也安排参与生产经营即可将进项税额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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