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为了避免餐费列入招待费扣除金额太少,将领导拿来的好多餐费发票均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并冠以职工生日聚餐的名义。会计人员认为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费用就不会超标,因此无需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对于你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性质的餐费,即便是你会计上计入了福利费,企业所得税上也没法税前扣除。因为职工聚餐费支出,不应包含在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内,所以,不应作为税前福利费列支,企业的职工聚餐费用属于个人消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