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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