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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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2014.06.0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企业涉及上述事项时,可自行申报扣除也可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代为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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