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章程复印件(工商局盖章确认过的);
4、股东会决议:载明注销原因,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有股东组成)和清算组负责人。(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有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章程原件(经工商局确认过的)
9、清算公告报纸报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