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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理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及不得开专票情形
  • 2020.03.06
  • 一文理清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及不得开专票情形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一)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3%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4.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的)。


    其中易与5%征收率记混的有: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选择差额征税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注: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复工复业减免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或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三)5%


    1.销售不动产;


    2.不动产租赁服务;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桥、闸通行费;


    4.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6.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四)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专票情形


    (一)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开具不征税发票项目: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1)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3)


    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604)


    5.代收车船使用税(605)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606),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依据: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7)、土地使用权(608),是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8.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609),是指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9.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0)


    10.不征税自来水(611),指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11.建筑服务预收款(612)


    依据:财税〔2017〕58号12.代收民航发展基金(613)


    (三)销售免税项目,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函〔2009〕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五)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六)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八)纳税人销售旧货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九)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十)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36号


    (十一)差额征税(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票据由收款单位开具。


    2.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3.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4.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7.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8.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1.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税〔2017〕90号)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税总函〔2016〕145号)


    1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16.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十二)其他个人及其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开专票


    1.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注: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有行业限制。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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