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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业应知道的疫情扶持政策!
  • 2020.03.09
  • 中小企业应知道的疫情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


    1、2020年2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2、2020年2月14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0]9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


    说明:以下政策仅适用于四川地区


    关键词:减负支持  

    ——补贴物流费用、电费、房租、注册费


    支持一:物流费用补贴


    1、政策支持:50%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依据:《政策措施》第一条)


    【操作办法】: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向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企业地方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商务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资金补贴。(商务厅将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2、政策支持:全额补助    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依据:《政策措施》第二条)


    【操作办法】商务厅确定纳入承担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名单,承担相关任务的企业可向商务厅申报。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及时兑现补贴。(商务厅将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3、政策支持:35%补助+适当补助  承担省外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依据:《政策措施》第二条)


    【操作办法】: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向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企业地方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商务厅、财政厅申请省级资金补贴。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企业的补助政策由各地制定。(商务厅将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支持二:电费补助


    政策支持:注册地30%补贴+省50%补助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依据:《政策措施》第三条)


    【操作办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3号)实施,企业名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指导地方明确,相关企业可在2月17日前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申报纳入补贴范围。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补贴期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补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和省级层面各自承担总补贴金额的一半,分别兑付。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


    支持三:减免房租


    1、政策支持:减免1-3个月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依据:《政策措施》第四条)


    【操作办法】:按照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0〕6号)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出租方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市县要参照制定本地减免房租细化措施。


    2、政策支持:鼓励减免+适度财政补贴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依据:《政策措施》第四条)


    【操作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


    3、政策支持:50%补助+不超过200万  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依据:《政策措施》第四条)


    【操作办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中小微企业可向所在示范基地申请租金减免。示范基地确定减免租金额度,并将减免情况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减免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至示范基地。(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支持四:注册费


    政策支持:免注册费 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依据:《政策措施》第三条)


    【操作办法】:省药监局在办理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时,实行零收费。(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的公告》)


          关键词:金融支持

    ——续贷利率下浮、补贴担保费用、贴息


    1、政策支持: 续贷新贷利率下浮+50%贴息    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依据:《政策措施》第一条)


    【操作办法】:商务厅审核确定纳入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企业可向省商务厅申报。按照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后文中《政策措施》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也按此文件实施)。由纳入名单企业所在地金融机构向当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2、政策支持:最低标准+新贷续贷利率下浮10%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依据:《政策措施》第五条)


    【操作办法】:由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落实,金融机构按政策和具体办法操作。


    3、政策支持:50%担保费补贴  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依据:《政策措施》第五条)


    【操作办法】: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4、政策支持:专项再贷款资金+低成本贷款+50%贴息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依据:《政策措施》第五条)


    【操作办法】:由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了贷款的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5、政策支持:开辟“绿色通道”   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依据:《政策措施》第五条)


    【操作办法】:由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落实,金融机构按政策和具体办法操作。

     

    6、政策支持:下降综合融资成本0.5个百分点+减免相关贷款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依据:《政策措施》第六条)


    【操作办法】:由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落实,金融机构按政策和具体办法操作。


     关键词:财税支持

    ——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支持:免征车船税   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依据:《政策措施》第八条)


    【操作办法】:按照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实施。各级税务部门对纳入了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确定的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企业名单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2、政策支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政策措施》第八条)


    【操作办法】: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房产税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政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对应核准权限分别由各级税务机关办理。(财政厅将会同省税务局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3、政策支持:减、延“定期定额” 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据:《政策措施》第八条)


    【操作办法】:省税务局已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办税流程,同时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众开通有关疫情税费支持政策查询系统。


     关键词:稳岗支持

     ——线上培训费用补贴、缓缴社保、就业补贴


    1、政策支持:“延三缓六”缴纳社保费用+降失业、工伤费率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依据:《政策措施》第十条)


    【操作办法】:按照人社厅、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后文中《政策措施》第十一条、十二条政策也按此文件实施)实施。


    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方面。企业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方面。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情况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方面。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方面。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方面。明确各地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政策支持:线上职业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依据:《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操作办法】: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3、政策支持:稳岗补贴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依据:《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操作办法】: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4、政策支持:就业补贴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依据:《政策措施》第十二条)


    【操作办法】: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政策支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依据:《政策措施》第十二条)


    【操作办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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