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一
请问个人从事网红直播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能否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过个独企业转换为经营所得?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因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答复二
切记注意不要通过设立个独、合伙企业等主体的方式,擅自把劳务报酬所得改变为经营所得,然后享受当地的经营所得个税核定的区域性优惠,来偷逃税款。
一项所得不是简单转换一下身份就可以,而是需要根据所得的实质来确定。
近日薇娅被查偷逃税连补带罚13.41亿元的案件,就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薇娅名下7家个人独资企业,全部注册在崇明岛一个地方。因此慎重地提醒大家,今后主播通过利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的方式避税,可能会直接面临逃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