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上述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设备、工具、器具等。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费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人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人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符合上述3、4、5、6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0.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第3、4、5、6项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
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