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2011年9月以前为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第三十二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收入应合并为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税。
2、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都应按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并且扣缴税款环节可以分别减除费用。
3、个人具有依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补税的法定义务。
4、在计算需补缴的税款时,只允许扣除一次费用。
笔者:成都识力德 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