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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2013.11.25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制定本规定。

          二、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为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建筑业、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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