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政府市政公用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
规范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现行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及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照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及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确认搬迁收入、搬迁支出以及进行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指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确认搬迁所得或搬迁损失。搬迁所得计入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按照总局40号公告中对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确认搬迁完成年度。
企业在总局40号公告生效前尚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按总局40号公告和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总局40号公告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政策性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规范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现行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及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照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以及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确认搬迁收入、搬迁支出以及进行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指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确认搬迁所得或搬迁损失。搬迁所得计入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按照总局40号公告中对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确认搬迁完成年度。
企业在总局40号公告生效前尚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按总局40号公告和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总局40号公告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政策性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