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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 2013.11.28
  • 1、应诉讼胜诉、仲裁胜诉而取得违约金收入、同期利息收入以及赔偿收入是否应纳税,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你所提出的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对于未完工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款应确认税务上的收入,即根据地方预计利润计算预计利润,那三项费用扣除基数是否也应根据税务上确认的收入(即预收款)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只要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照税法的积水收入进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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