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其具体的相关规定有:
1、如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中: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4)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1)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卸货口岸;空运、陆运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2)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的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