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的时限要求: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式三份);
2.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情况和证明(一份);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一份);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一份);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一份);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一份);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嘛、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各一份);
9.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10.企业集团提供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及采取的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方法等材料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从形式要件上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资料的,应当手里纳税人的申请并进行备案,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并将资料在次日内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在5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就该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的时间和地点、核查的内容及核查意见,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经办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政策法规科。
政策法规科在2日内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的,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复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重新向纳税人送达备案结果。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