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资格认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四川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11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除外)及《产品检验报告》(115号文件规定的第三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除外,但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经信委出具的相关文件);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
(5)纳税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收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
(6)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却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N18918-2002)的书面证明;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2、增值税退免税审批或备案
(1)申请免税企业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适用按11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一式三份),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要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
(3)生产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须提供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它企业须提供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监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当期产品检验证书(115号文件规定的第三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除外,但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经信委出具的相关文件)、如果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的须提供污水排放达标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