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关于四大定量指标:
1、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是根据企业拥有的与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数量来评判,当企业近3年内拥有授权的6项以上知识产权或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时可得满分3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的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或样机等的能力,当企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总数达到12项以上时,可得满分30分;
3、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当企业近3年内以上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长率均在35 %以上时,可得满分20分;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从是否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及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五个方面考核,当都具备时,可得满分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