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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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审批
  • 2013.12.17
  •      1、税务资格认定: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书面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3)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说明;


    7)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复印件(一份)。


    2、增值税退免税审批


    1)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要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即征即退企业需要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的书面审核认定材料及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


    4)当期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


    5)当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6)当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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