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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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 2014.03.10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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